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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少卿酒駕遭判刑。(資料畫面)

宋少卿酒駕遭判5月徒刑 法官斥「無視法令宣導」

記者|饒偉生

判決指出,宋少卿於2021年12月28日0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KTV飲用啤酒後駕車上路,隨後與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酒測,酒測值0.95毫克。

法官調查,宋少卿2004年4月16日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遭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顯已深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卻在長達17年後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猶仍駕駛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顯已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

法官審酌,宋少卿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本次犯罪未對他人的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具體實害,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表演工作、經濟狀況勉持的生活情形以及宋男因此次酒駕犯行,導致其表演工作遭到抵制而全面暫停等情狀,因此判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更新時間 2022.04.2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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