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針對自動續約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是否可主張不予續約?產險公司表示,防疫險是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目前產險公司的防疫保單為一年期,且不保證續保,在發生外在風險變化時,公司可以依照風險胃納和經營安全等考量作出調整,提供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非必然。
第二,若已經收到書面「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保戶依書面指示期限完成繳費,保險公司是否可拒絕續保?產險公會表示,若產險公司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不過如果沒有完成繳費,產險公會認為難以稱續保契約已成立,但強調會對特殊個案依情況處理。
最後,續保爭議是否適用《保險法》第60條?該法條指出,保險遇有「危險增加」等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但保險人明白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費,或給付賠償金等,則喪失中止或加收保費的權利。
然而產險公會表示,此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是「前一期保單期滿,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續保」,並沒有保險公司以此主張拒保或提高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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