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照法》現行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體罰幼兒,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管教則處6000元到3萬元的罰鍰。
三讀條文提高罰鍰額度,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行為,情節重大者,將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且會公開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針對像是超收幼兒情節重大、師生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等,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罰鍰則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