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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嫌在台犯案 不排除台供罪證、泰偵辦

記者|鄭卉良

攝影|王翊軒

面對鏡頭、微笑點頭,他是鼎立集團負責人秦庠鈺,11年前爆發吸金案,不法所得超過136億元,卻在2016年棄保,潛逃出境。2018年9月秦庠鈺還企圖拿假護照入境泰國,不過台灣早就通報泰國警方,把他押解遣返。

以比特幣挖礦為噱頭,吸金超過100億元的張維智,今年5月在泰國落網,也被押解回台。兩案共通點都是台灣犯案、逃到泰國,透過兩國警方合作抓捕通緝犯。

刑事局國際科科長李泱輯:「我們案件上的一個發生,其實就會在情報階段進行到這個司法互助,然後再來司法互助的時候,有可能要透過外交系統來做一個聯繫。」刑事局表示,像是桃園高鐵命案,凶嫌是泰國籍,泰國擁有司法管轄權,雙方很有可能會協商,以司法互助方式索取罪證卷宗。確認犯罪後,直接在泰國偵辦、起訴及審判。

律師李育昇:「那依照台灣《刑法》的規定,如果所犯的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的話,那麼台灣司法的追訴期是30年。」依照台灣法律,不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在台灣境內犯罪,就屬於我國管轄範圍,法律追溯期就是30年,只要在期間內入境台灣,就會依法進行審判。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鏡新聞」已在MOD508台與YouTube頻道同步播出。

更新時間 2022.06.1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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