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src="https://sb.scorecardresearch.com/p?c1=2&amp;c2=35880649&amp;cv=3.6.0&amp;cj=1" alt="comScoreNoScript"/>
中科院以香港居民身分為由,將一名工程師資遣,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法院判須補發薪資並讓姚男復職。(翻攝自Google map)

中科院防機密外流解僱「香港工程師」 遭判違法應予復職

記者|徐如奕

判決指出,姚男在2019年5月間的校園博覽會,獲中科院錄取進用,並自當年9月2日起任職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薪資為58,000元。姚男在工作1年後,遭到中科院以具香港居民身分為由資遣。姚男認為自己任職期間的工作考核結果良好,並有事先告知其香港背景,因此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桃園地院審理時,中科院表示依據「人事管理規章」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不得辦理進用,於進用後始查覺者,得取消其錄取資格。」因為姚男任職的單位具機密性,才以《勞動基準法》「工作確不能勝任」規定資遣,並無違法。

一審桃園地院判決姚男勝訴,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科院須補發薪資。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中科院因職司國防武器裝備科學研究任務,注重國安與資安,確實有必要防範中港澳地區人士;但這跟進用的聘雇人員對於所擔任的工作能不能勝任,分屬二事。

桃園地院、高等法院均認為,從考核結果來看,姚男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此外,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頁資料,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說明,姚男自2012年1月入境台灣,超過36個月才又入境香港,恐怕已不具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因此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姚男勝訴,中科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無端解雇,須補發薪資並讓姚男復職。

更新時間 2022.06.21 15:47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