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在擔任里長期間,得知里內有位蘇姓獨居老婦患有失智症,2015年跌倒後生活更是無法自理,楊男主動找上蘇婦的妹妹商量,表示想協助蘇婦住進台南一安養中心,由妹妹代繳費用。
而隨著蘇婦妹妹年事漸高,2018年委託楊男把姐姐轉回高雄,並將自己127萬元的存款匯到姐姐帳戶,同時又將姐姐的存摺、印章等交給楊男保管,並允諾未來如果錢不夠用,可使用「以屋養老」方式,把蘇婦名下的房產拿去銀行借款。
不料,楊男後來生意失敗,法官調查其債務高達2千萬,楊男竟將歪腦筋動到那129萬,後又與妻子合謀,以假買賣方式先將蘇婦房產過戶,再向銀行抵押借款420萬元。直到安養中心向蘇婦妹妹催繳,事件才曝光。
地院審理期間,楊男承諾賠償350萬元,取得蘇婦妹妹原諒,但法官認為,楊男受託照顧里民,本應善盡忠實義務,卻辜負他人信任,私吞數百萬元,考量對家屬、里民造成的衝擊,因此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楊徒刑1年,妻子蕭女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可上訴。
楊弼勝接獲判決後喊冤,表示確實受蘇婦妹妹委託,雖然把錢領出來,但是要付蘇婦的安養費,只是剛好遇到其他案件被收押,人在看守所無法如期付款才造成誤會;法院審理時,蘇婦的妹妹也有出示委託書,證明他不是詐欺和盜領蘇婦家產,法官也採信他的說詞,才讓他僅被依偽造文書罪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