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不忍小孩想媽媽而哭鬧,但前女友早已堅決不與他碰面,才會從網路下載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再將傳票欄位修改為前女友的相關個資,罪名改上「棄養」,應到時間填上「2020年9月15日上午11點30分」,接著把假傳票印下來寄給前女友的母親,希望能藉此讓前女友在指定的時間點現身,好讓孩子見上媽媽一面。
女子收到傳票後向法院查證,發覺收到的傳票是前男友寄來的,決定報警處理,檢察官依偽造公文書罪起訴男子,男子到案坦承犯行。
士林地院認為男子不以正軌解決問題,且犯案手法足以損害公權力威信等,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但也考量男子犯案手段尚屬平和、對於犯行也直言不諱,只是男女雙方始終未達成和解,最後依偽造公文書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受法治教育2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