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7日經部務會報,通過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為配合交通部輔導小型露營場土地合法化,在低度利用前提下,未來1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但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內政部表示,考量山林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僅可以設置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此外,考量戶外活動安全,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
同時,為因應教育部發展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內政部這次修法也有條件放寬丙種建築、農牧、林業及遊憩用地,可設置無動力飛行運動設施。
內政部指出,以往協議價購取得公共建設用地,以致剩餘的建築用地畸零狹小,無法單獨建築使用,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這次修法增訂協議價購的土地所有權人,得比照徵收或撥用的情形,有條件將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以促進土地有效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