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柯姓男子於今年5月2日16時許,在北屯區文心路與崇德路口公車站牌旁向4名放學的國小學童搭話,佯稱自己手受傷想要借錢去看醫生,其中1名學童從外套裡拿出錢包,想拿10元借他,不料整個錢包直接被搶走,錢包內除了270元,還有16張寶卡夢卡。
學童餘悸猶存,在父親陪同下報案,檢警以監視器追人,持拘票將柯男拘提到案,但未扣到被槍的錢包,以及錢包內的270元現金、16張寶可夢卡。
台中地院審理時,柯男辯稱只有向學童詢問前往醫院要搭哪台公車,並沒有向他們借錢,也沒有搶學童的錢包,路邊監視器也沒拍下他搶錢包的畫面,自己沒有犯罪。
但法官認為,一般人要詢問公車路線應會直接詢問公車司機,或其他成年人,柯男卻向學童問路,問了後也沒有去搭公車,且監視器雖未拍下他搶錢包的畫面,但監視器有拍下他一開始撐傘、悠哉地向公車亭方向走去,數分鐘後卻是沒撐傘、以奔跑方式離去,辯詞顯不可採。
法官審酌,柯男因一時貪念搶奪他人財物,還刻意選擇比他矮小且無抗拒能力的國小學童下手,其行為恐會讓相信「人性本善欲為善」的學童,心靈遭受嚴重傷害,且柯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判他10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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