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女子有毒品等前科,平常居無定所,只能在公園生活,去年2月27日她在亞東醫院生下一名女嬰,隔天馬上離開醫院、避不見面,也不願意提供女嬰所需的生存必要協助,女子一直沒和醫院聯繫,也沒有支付相關照護費用,院方只好報警通報。
女子到案坦承遺棄女兒,法官認為,女子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她謀生不易,且平常以公園為佳,可能沒有能力扶養女嬰,至於她雖將女嬰遺棄在醫院,但相比隨意棄置於別人難以發現的場所,犯罪情節較輕。
最後法官審酌,女子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相對較輕,若以法定最低刑度論罪,仍屬過重,因此根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判她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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