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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傷眼案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判刑5年

記者|鏡新聞

去年9月26日凌晨6點,楊男在超商購物後,坐在門口抽菸,潘姓女店員勸他別到處抽菸,並要求楊男戴上口罩防疫,但楊男卻惱羞成怒,於早上9點多折返回超商,一進門就將潘姓女店員推進櫃檯底部,並不斷毆打、施暴,且多次摳挖女店員的左眼,行徑非常殘暴。

不只犯下挖眼一案,去年6月30日,楊男也在高樹鄉興店路早餐店前,持刀將,與母親發生爭執的范姓婦人砍傷,造成范姓婦人不只頭部有外傷,還併腦震盪、右側第六肋骨也出現骨折等傷勢。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51歲的楊男至今,沒有和潘女、范姓婦人和解,也沒有道歉等行為,加上他本身患有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缺乏,因此,依據重傷未遂罪判處4年、傷害罪1年2個月,合併判處5年有期徒刑。儘管屏東地檢署認為量刑太輕上訴,但今天(6日)高雄高等分院仍維持原判,全案仍可再上訴。

更新時間 2022.09.0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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