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你好,我撿到一隻手機。」撿到路邊遺失物,民眾第一時間都會選擇前往派出所報案,尋求員警協助。警方:「什麼時間跟地點撿到的?」民眾:「剛剛,9月12日」按照行政程序,員警會先記錄撿到的時間以及地點,如果遺失物屬於一般物品,就會註記外觀、顏色,並放入檔案櫃中,不過要是拾獲手機,則會打開SIM卡槽,備註手機序列號,方便日後失主上門領取時,能夠準確進行資料比對,但警方這樣做,會不會有觸犯個資法的可能呢?
律師劉韋廷:「主要的原因是沒有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又或者警察是為了公務而必要來做蒐集,來找這個失主的話,這種狀況下不會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強調員警為了尋找失主,打開智慧型行動裝置,這樣的情況下不會違反個資法。不過另外一個情況,恐怕就會有爭議。
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拾得人將東西送到警察局後,失主如果沒有上門領取,或是經過招領一直無人認領,超過6個月後,拾得人可以合法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不過手機及智慧型手錶等行動裝置,因為內含大量個人資料,若是比照辦理,恐怕有洩漏個資疑慮。
刑事局司法科股長楊峋:「拾得物如果未經招領的時候,那拾得人會完整取得所有權,當然也包含裡面的私密、隱私跟個資檔案,建議民法的法務部能夠來修法,能夠比照日本的遺失物法。」警方建議未來修法方向,應參考日本遺失物法規定,像是智慧型手機、手錶,或是筆記型電腦這類內容記載個人資料,拾得人就不能取得所有權,期望能借他國案例,補上現行法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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