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9年9月許姓男子帶著黑色米克斯犬,預計前往高雄衛武營散步,但他沒有幫愛犬繫牽繩,任由狗狗走在前方。
不料狗狗過馬路時,吳姓男騎士從慢車道騎機車接近,最後撞上狗狗,他因此摔車,肩部、手腳多處挫傷、骨折,送醫後還併發肺炎。
吳男認為飼主沒有盡到責任,任由狗狗在路上亂跑,才害他摔車重傷,因此要求飼主負過失傷害責任,檢方偵辦後,認為許男確實沒有將愛犬繫上牽繩,讓牠在馬路上亂跑,因此將許男起訴。
不過許男喊冤,他表示,狗狗很乖,會聽指令,就算沒有繫上牽繩也不會亂跑,而且當時他和狗狗都走在斑馬線上,號誌也是綠燈,沒有違規,反而是吳男騎機車違規,才會導致事故發生。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監視畫面只有拍到事發過程,沒有拍到當時號誌到底是紅燈還綠燈,且委請警大鑑定後,得出吳男闖紅燈、超速的結論,由於無法證明狗狗闖紅燈,因此也無法證明許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最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許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