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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學生2019年跟學長翻窗,不慎跌落癱瘓,請求國賠遭駁回。(示意圖)

高中生跟學長翻窗「不慎墜樓癱瘓」 校方免賠793萬原因曝光

記者|徐如奕

判決指出,黃姓學生於2019年考上台中大甲高中,同年7月30日與陳姓學長將宿舍寢室冷氣卡忘在保健室,陳姓學長邀約另名蔡姓學生一起前往取回,並稱「帶你走1條捷徑」,隨即從宿舍2樓浴室窗戶跳至1樓。

黃姓學生見狀跟著翻窗,卻不小心踩空跌至1樓地面,受有外傷性胸椎第11至12節錯位併脊髓損傷,以及雙下肢完全癱瘓等傷勢。

黃生家長認為宿舍常發生翻窗事件,校方、舍監卻未加以禁止,也沒在窗戶旁設置警語,質疑公共設施有設置、管理欠缺,因此向大甲高中、舍監、陳姓學長3人求償各793萬4,093元,包含醫療、生活用品、藥品、救護車等費用31萬2,408元、交通費用2萬1,880元、看護費用45萬1,000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414萬8,805元、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校方表示學生宿舍公布欄有張貼「住校生生活公約」,上方記載嚴禁住校生攀爬陽台欄杆;宿舍舍監表示學生有急事,可以電話聯絡,當時並非他上班時間因此不知道有學生爬窗行為;陳姓學長則強調,沒有強迫、威脅黃生翻窗,會受傷是他自行攀爬所導致。

台中地院審酌,黃生當年已年滿15歲,具有辨識浴室翻牆是危險行為的能力,且未能舉證陳生有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要求他翻窗,黃生明知翻窗是違反公約行為仍執意要做,認為應自行承擔受傷風險,因此駁回請求,全案可上訴。

更新時間 2022.10.1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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