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一審判處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判刑8月,要坐牢,其餘12罪共判刑2年2月,可易科罰金,他偵審期間共羈押226天,傷害罪部分若判刑確定且未獲易科罰金,可全數折抵羈押天數,判刑8月定讞實際入監天數僅2週。
高嘉瑜遭林秉樞施暴,一審宣判後請檢方提出上訴。(資料畫面))
新北地檢署在上訴書指出,一審判私行拘禁不論罪,並指高嘉瑜未具體指明林秉樞以何種方式私行拘禁,明顯忽略遭施暴者的內心脆弱意志和巨大恐懼,林的行為確實已達私刑拘禁效果,因此原審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違誤。
此外林秉樞為求更換受命法官,不惜做出侮辱等誇張行徑阻撓訴訟程序,充分彰顯其惡劣態度,量刑過輕也無法有效保護被害人;檢方指出,高女受害後已無法再輕易相信他人、經營親密關係,造成被害人巨大傷害,量刑過輕無法達成《監獄行刑法》的矯正效果,無法讓林充分瞭解尊重女性,也無法讓他醒悟不能恣意侵害前任、現任女友的身體、自由或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