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於2013年起於某國小擔任教師,雖有家長反映他有不當言詞,他仍擔任班級導師與性平委員。曾男於2020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找女學生幫忙倒水,卻趁機在飲水機前,徒手觸碰女童胸部;另曾有女童穿無袖上衣,因袖口寬大,他也藉機拍攝走光畫面。
曾男另於2020至2021年間多次潛入女廁,偷拍4名女學生及3名教職員如廁畫面,隨後他想再故技重施時,遭1名女學生發現並告知其他教職員,行徑因此曝光。
警方獲報展開調查,並前往曾男住所等處搜索,發現他利用廁間隔板下方空隙,持手機偷拍女學生以及女教職員如廁,家中電腦存有多達上百張照片與4段偷拍影像;曾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辯稱是出於好奇才拍攝。
新北地院合議庭指出,曾男職業為教師,卻為逞私慾,偷拍、性騷擾女學生,犯後推託卸責,毫不尊重教師職責,讓孩童心靈受創,家長人心惶惶,對其他教職員亦是沉重打擊。
合議庭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曾男9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依《性騷擾防治法》處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至於曾男涉嫌偷拍3名教職員部分,因3人已撤告,而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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