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9月26日上午6時許,楊男於台灣菸酒便利商店購物後,在店門口抽菸,潘姓女店員見狀上前勸說,要他移往別處並遵守防疫規定戴好口罩,楊男先是離開,2小時後再折返超商,以右手手指攻擊潘女雙眼,並毆打其頭部、鼻部,造成潘女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左眼窩骨骨折、結膜受傷,雙眼差點失明。
楊男惡行不只一樁,2021年6月30日楊男行經范姓婦人開設的早餐店時,因不滿范婦與楊母有嫌隙,而徒手毆打范婦,再持店內菜刀揮砍,導致范婦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等傷勢。
針對這兩起案件,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屏東地院見解,認為楊男犯後未和潘女、范婦和解,並審酌楊男未朝婦人致命部位攻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案發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輕微降低等情況,因此依重傷未遂罪判處4年、傷害罪1年2個月,合併判處5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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