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之一,原則上是不能因個人意願而拒絕擔任,如果無正當理由,卻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可根據《國民法官法》第99條規定,最高處3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到現實生活,或許會有難言之隱的突發情況,《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也補充,若是符合這8大條件,得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 年滿70歲。
- 學校老師或學生。
- 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 因為看護、養育親屬、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重大需要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曾經擔任國民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 曾經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此外,《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則表示,民眾被選中擔任國民法官期間,只要到庭執行職務,法院將支付日薪3,000元,同時雇主應給公假並支薪,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職務上的任何不利處分。且除了日費,每位國民法官到庭一次,法院就會支給交通費200元,若國民法官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超過30公里,會按照級距補貼交通費用。
而未接受完整國民教育、涉及刑事案件或是受到褫奪公權、因心智狀態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與該案或該案被告和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或是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者,依《國民法官法》13、14、15條的規定,不得擔任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