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男並非該社區住戶,卻於2022年2月4日清晨6時35分,未經社區大樓住戶、管理員同意,闖入其地下停車場,趁四周無人時隨意小便,未料被一名住戶撞見,除斥責郭男行為,也要求他清理完才能離開。
郭男不滿遭到勸阻,恐嚇這名住戶「出門給我小心點」,並拿起身旁大型垃圾桶作勢攻擊他,導致住戶事後心生畏懼報警處理,郭男遭檢方依妨害自由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社區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雖僅供住戶停放車輛,但整體而言,仍為該大樓一部分,因此郭男行為涉無故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官審酌郭男坦承犯行,其學歷為大學肄業、月收入2萬2千元等家庭經濟狀況,判合併執行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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