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女2021年4月28日中午12時41分許,搭乘文湖線捷運往動物園方向,途經科技大樓站及麟光站間,嬰兒車不慎碰撞到高男的左腳,雙方便起爭執,高男不僅以髒話辱罵女子,還以腳踢踹女子雙腿,又把她壓到捷運椅子上,用拳頭打她後背、腰部、抓她肩膀,最後更將她摔到嬰兒車上,同車乘客見狀通報站務人員到場處理。
李女事後到萬芳醫院、仁愛醫院就診驗傷,並向高男提告,男子到案訊問時坦承有雙方有拉扯,但矢口否認傷害、公然侮辱犯行,辯稱自己只是將女子推開而已。
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捷運車廂監視器,有拍到高男以手腳攻擊李女的畫面,加上有驗傷診斷證明書,因此採信李女證詞,另審酌案發至今高男未道歉、和解,故依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各判處拘役20日、10日,合併執行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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