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錢男2018年8月12日從中國出發來台單車環島,同年8月16日18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的大公路時,疑遭路燈電擊而倒地,直到18時58分兩名路人經過緊急報案,但錢男在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
兩名路人向警方表示,第一時間錢男趴倒在路燈下方,懷疑是被路燈電到,因為路人表示自己當下也稍微被電到,感覺麻麻的,後續經過檢方相驗,錢男死因確實為電擊性休克,遺體左前臂至左手腕有電擊燒灼傷,錢男家屬因而跨海向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求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1,165萬元。
養工處否認過失外,同時指出錢男為中國人,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但高雄地院認為,中國人若在台灣因公有設施而使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即適用國賠,加上事發路燈在2018年2月才因漏電維修,因而認定路燈未妥善管理、有漏電的可能,判賠錢男家屬463萬。
但雙方對判決都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認定養工處確實有過失,因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