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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預告修正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翻攝自Google Maps)

「父母懲戒權」將修法 禁用「身心暴力」管小孩、體罰也不行

記者|郭妤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為了讓子女健全發展,培養其良好人格、給予適當教養,是權利也是義務,雖然懲戒權達到刑法處罰程度,父母將會被追究傷害、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等刑事責任,但因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文意,常使父母誤以為自己有權以任何方式管教小孩,而下手不知輕重。

為了更完善相關規定,法務部參酌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評估意見,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參考日本民法「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韓國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法國「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後,擬具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

依修正草案內容,「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父母若以暴力方式管教小孩,就無法再以懲戒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且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濫用對子女之權利時,法院有權剝奪父母一方或全部的權力,如有虐待或其他急迫的情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雖有家長擔心以後無法隨意管教小孩,但法務部在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指出,成人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兒童,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更新時間 2023.03.2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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