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54歲李姓男子,在女兒出生後就入獄服刑將近20年,出獄後因車禍癱瘓,無法工作謀生,向法院聲請「女兒每個月給1萬扶養費」,遭台東地方法院判不准,認為男子未盡到父親扶養兒女的義務。
裁定書表示,李男出獄後因車禍意外,造成第1頸椎位移閉鎖性骨折,導致全身癱瘓無法工作,目前在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顧。李男認為自已無工作收入,有受扶養的必要,因此向法院要求,24歲女兒應每個月提供他1萬元的扶養費。
李男女兒認為,父親在她民國88年9月出生後,同年底就因案入獄10多年。在此期間她皆由阿姨和外婆照料,而父親從未負擔任何扶養費,雖父親在她就讀國中時曾短暫出獄,不過不久後又再次因案入監,出獄後父親發生車禍癱瘓,進而向她索討扶養費,但父親從她出生至今都不曾養育過她,現在要求她扶養父親顯失公平。
台東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男確實不曾扶養女兒,未盡父親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強制要求女兒對父親負扶養義務有失公平,依民法規定駁回李男聲請,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