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起訴指出顏寬恒等人共有4大犯罪事實,分別如下:
顏寬恒沙鹿豪宅涉竊佔國有地
顏寬恒於100年間自任起造人,由林進福實際經營之苑裡公司擔任承造人,在沙鹿區建築獨棟透天住宅,兩人明知建物庭院座落土地相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稱中區分署)管領之國有地,但為使房屋對外道路聯絡順暢、顏寬恒家族及賓客進出隱私安全,仍在國有地上鋪設通行車道、建築大門、警衛室並架設圍籬,且於106年10月5日前某日完工,以管制人車進出,阻絕一般民眾進入國有地,使國有地專供顏寬恒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以此方式竊佔國有地面積達1097.14平方公尺。
豪宅涉假買賣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檢方表示,110年間,顏寬恒競選臺中市第二選區立法委員補選時,遭民眾告發住處是違建且佔用國有地,顏寬恒為避免媒體繼續報導,先由顏寬恒、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新臺幣4541萬元「借」予澤序公司張姓負責人,再由張姓負責人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陳麗凌及顏仁賢(不知情)購買土地及建物,之後再委託不知情代書於111年1月19日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申請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顏寬恒胞弟涉竊佔國有地
檢方指出,顏仁賢於101年5月21日取得臺中市南屯區楓樹段817地號土地而為該土地所有人,嗣於104年2月前某日,計畫在上開土地上建造招待所,為出入及人車管制之便利,明知相鄰土地為國有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4年2月至106年10月5日前不詳時日,在上開招待所旁相鄰之國有地,建築警衛室及大門、通道、圍籬、棚架等建物,以此竊佔上開國有地部分土地約140平方公尺。
顏寬恒、林進福涉詐助理費
檢方表示,顏寬恒於102年至109年擔任立委,明知立委公費助理薪資是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依法應實質核銷,非屬立委薪資一部分,亦非對於立委個人實質補貼,顏寬恒卻仍與林進福製作不實聘書,由林男擔任公費助理,領取相關薪資及年終獎金後,連同顏寬恒擔任苑裡公司股東之「盈餘分配」作為收入,用以扣抵顏寬恒與立委職務無關之私人支出(如車款代付費用、住宅費用等),顏寬恒、林進福因此詐取共108萬4976元薪資及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