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鴻淵於2012年9月3日起,擔任康建公司生產課人員,屢因操作機器問題與洪姓生產課長發生齟齬,2013年10月他被調職至園藝課,2014年2月洪姓課長騎車回家時遭人持鐵棒攻擊,凶嫌還喊說「打死妳」,洪女認為是李男打她,提告殺人未遂,但因查無事證,最終李男獲判無罪確定,而李男則在案發後離職。
李鴻淵認為,當初是賴敏男及賴彥妤刻意將他調職至園藝課,並指示劉姓園藝課長對他百般刁難,加上在殺人未遂案偵查、審理期間,賴敏男、劉姓園藝課長、張姓行政主任等人均做出對他不利的證述,洪姓課長還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他的名下房地,李鴻淵因此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賴敏男、賴彥妤、劉姓課長及張姓主任。
李鴻淵因深知賴敏男、賴彥妤、劉姓課長及張姓主任日常作息,瞭解康建公司大門會在每日下午5點下班時開啟,也知悉劉姓課長通常於下午1時許至公司對面約200餘公尺處工寮工作,因此在去年7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攜帶槍彈及手銬5副,躲藏在該工寮內,等下午1時30分許,劉姓課長步入工寮後,隨即持槍脅迫劉姓課長,再以手銬將他銬在座椅上,準備等時間接近下午5時許,再槍殺劉姓課長。
不過下午3時11分許,賴敏男胞弟賴鋕卿駕車抵達該工寮前,不巧步入工寮撞見此景,李鴻淵隨即持槍脅迫賴鋕卿並上銬控制行動,下午4時50分許,賴鋕卿與李鴻淵發生爭執,李鴻淵竟朝賴鋕卿開槍奪命;劉姓課長見狀要逃跑,也被擊斃。
接著,李鴻淵騎乘劉姓課長的機車進入康建公司,持槍威脅廠長等4人交出手機、進入男廁,再持槍尾隨賴彥妤,進入其位於公司大廳旁的個人辦公室,賴彥妤見狀大聲驚呼,張姓主任等人聽到後,先到2樓尋找賴彥妤,因找不到而下樓,李鴻淵即在此時槍擊賴彥妤。
張姓主任見狀欲開啟賴彥妤個人辦公室房門,李鴻淵從中走出看見張姓主任在房門外,再朝張姓主任槍擊。在公司大門附近的賴敏男聽聞槍響,隨即進入公司大廳查看,見李鴻淵殺害張姓主任後欲轉身逃匿,也被李男開了兩槍。李鴻淵最後騎乘機車逃逸,全案除賴敏男幸運救回一命,另外4名被害者皆遭斃命。
南投地院針對李男犯行判決如下:
一、李鴻淵持有非制式手槍(2罪):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分處有期徒刑陸年、有期徒刑捌年,分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二、李鴻淵槍殺被害人劉o杉、賴o妤、張o琦部分:均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3罪),槍殺被害人賴o卿部分: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槍殺被害人賴o男未遂: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五、李鴻淵剝奪(被害人劉o洲、被害人阿o等人)行動自由部分(2罪):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
六、李鴻淵竊盜部分: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七、本案應執行死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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