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慧娟於1988年引進英國保養品牌「THE BODY SHOP」,被譽為台灣美容界教母,2021年7月23日赴診所接受玻尿酸美容療程,突然昏迷倒地,送醫一度恢復生命徵象,昏迷70天後不幸離世。
刑事部分,黃女兒子提告診所相關人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北檢根據法醫相驗結果發現,黃女死因是心臟結構問題,造成心因性休克,屬於自然死亡,2022年2月一度以罪嫌不足等理由,不起訴傅、林兩人。
黃女兒子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後,北檢查出傅、林並沒有醫師執照,卻從2020年3月起,到2021年8月5日為止,先後對黃慧娟及另一名林姓女子聲稱,可以執行侵入性醫美療程,事後還在治療紀錄上造假,寫上「臉部保濕」、「臉部保養X1」等不實內容,檢察官調查後,依違反《醫師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將2人提起公訴;過失致死部分則重新調查中。
民事部分,黃女兒子提告求償500萬元,傅姓負責人透過律師解釋,事發當天未替黃女做任何醫美療程或侵入性醫療,林女也透過律師辯稱,黃女是因自身冠狀動態路徑異常,心臟病發導致心因性休克致死,死亡結果與林女無關。
北院根據傅姓負責人在刑案自承,認定沒有醫師執照的傅確實在診所內進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且黃女的醫療紀錄被丟棄重製,無從依原有醫療紀錄確認診所曾進行何種醫療行為,基於誠信原則並考量當事人間的公平,認定黃女兒子主張為真,判傅、林兩人應連帶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71萬5190元,加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總計371萬519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