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男是一名已經退休的外交官,曾婦則是幫忙打掃國男家中的幫傭,均已喪偶的2人在2014年交往同居,2019年時國男病重,開始分配名下財產,把台灣存款用贈與方式,將3分之2給曾女,3分之1給胞妹,國男將2,600多萬元的遺產贈與曾婦後,在3天後就離世。
不過國男的2名子女認為,贈與契約有異常,拒絕履行。曾婦指出自己與國男晚年互相扶持,要求國男子女應給予她獲贈部分。國男的子女主張,父親對金錢十分嚴謹,並指出父親贈與契約曾被修改,而簽署贈與契約時已是病重、無意識能力,也未曾告知他們有將部分財產贈出,契約應屬無效。
法官綜曾婦所提兩人出遊照,判斷其確實為國姓前外交官晚年伴侶,並勘驗國男簽立贈與契約過程的錄影光碟,發現國男是親自閱覽契約,且契約中修改的內容,是國男自行提出意見並要求更改,再依病歷資料顯示,當時國男具有判斷與認知能力,認定契約有效,判曾女勝訴,國男子女應給付2,600萬餘元給曾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