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與被害人同寢,被害人因開學後幾週,幾次點錢發現都少1、200元,加上曾聽聞同學被偷錢,而決定將錢拍照保護自己,案發當天被害人趕著去參加泳訓,便將錢包等物放在宿舍桌上,回去時發現錢包掉錢,經通知師長後,師長決定進行內務檢查,寢室成員隨即將錢都攤在桌面上,他因此看見自己的百元鈔出現在楊男桌上,經與照片比對鈔票號碼後,確認是同一張。
另有一名別寢證人證稱,案發當天他在自己的寢室休息,發現應站哨的楊男不在哨所,而是在案發寢室內玩手機,他就拍了張照片,準備在之後跟長官報告做後續處理,後來更直接開門問楊男為何沒站哨,楊男則說是回來休息一下。
楊男在案發後被退學並退出班級群組,室友隨即將楊男退出群組的畫面截圖,上傳網路公開表示:「不說了我要去放鞭炮了7414」,楊男則一路否認相關指控,辯稱是被人霸凌、栽贓、惡作劇陷害。
但一審台北地院綜合相關事證認為,行竊者曾翻找案發寢室其他人的書包搜尋財物,搜到錢包後還將其中物品抽出查看,若真有藏鏡人從中作梗以栽贓、誣陷楊男,且事先知道被害人有對鈔票拍照存證的習慣,那藏鏡人大可直接拿取被害人的百元鈔再放到楊男錢包就好,何必多此一舉,走到寢室深處去搜尋另一人的財物。
且法院認為,案發當日3小時內,扣除3名室友短暫回寢室拿取物品的時間,楊男確實有多次在寢室獨處的情形,有竊取百元鈔的機會,且警專學生採集中住宿制,同窗關係緊密,若寢室另3人要誣陷栽贓楊男,很容易被人發現,也可能被同謀供出或是流傳風聲,3人何必為栽贓楊男,而自毀從事警職前程,甚至面臨行政賠償、刑事處罰的風險呢?且本案也查無3人栽贓楊男的積極事證,因此不採信楊男辯詞,而依竊盜罪判他罰金8000元。
楊男對此不服上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合,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