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盈潔2011年10月21日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由於友人希望陳找人擔保,於是陳盈潔找來胞姊陳乃嘉,教唆陳乃嘉在到期日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上,冒名簽署陳郁心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讓陳郁心成為這張本票的共同發票人。
陳郁心事後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該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邱姓友人討債時也發現陳盈潔教唆胞姊偽造簽署本票,全案因此曝光。陳乃嘉後來自首偽造本票,陳盈潔被檢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
陳乃嘉2015年間遭桃園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台北地院一審判陳盈潔3年2月徒刑,二審一度改判無罪,但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1年8月、緩刑4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二審則改她3年2月徒刑、沒收43萬200元,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駁回陳盈潔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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