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男居住於中和區某社區大樓,不滿公共區域遭楊姓主委停放個人車輛、放置私人物品,因此多年來對楊男怨懟頗深,洪男於2020年8月6日以不詳方式取得恐造成急性中毒的「可滅鼠」老鼠藥,投放在位於頂樓的主委私人水塔內。
事後主委夫婦的皮膚出現過敏反應,並察覺水質有異味,同日打開水塔檢視,發現上方有藍綠色懸浮物體,經報警處理、警方到場蒐證採樣後,檢驗結果顯示該懸浮物含有滅鼠藥成分,主委夫婦懷疑遭不明人士故意投放有毒藥物,於是在頂樓裝設監視器。
洪男2020年8月30日再度企圖投藥,主委妻子透過監視器發現洪男可疑行為,立刻衝上頂樓,洪男則趁機將手中裝有滅鼠藥的寶特瓶,沿女兒牆往下倒;警方將地面的藍綠色顆粒狀物品送驗後,發現亦含有滅鼠藥,洪男被依妨害公眾飲水等罪移送法辦。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下藥的是主委夫婦所有的私人水塔,並非供水給社區全體住戶使用,不該當妨害公眾飲水罪的「公眾」要件,因此變更檢方起訴法條,依被害者指證、監視器畫面、警方證詞、警方鑑定書、洪男警訊時所述等證據,認為事證明確顯示就是洪男下藥,最後依傷害罪,判處洪男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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