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郭男從2018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20日,擔任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的約聘人員,並被派到美濃納骨塔擔任管理員,但他2021年受理市民申請塔位時,佯稱可以代為收繳納骨塔位使用費,接著他進入墓政資料管理系統,隨機將2筆他人金額各為2萬4,500元「繳款書」列印第3聯交給市民。
接著郭男再於同年6月4日在該筆「申請書」下方登記使用費為0,並以手寫方式填入不實繳費日期,還在申請人姓名欄位偽造簽名、勾選低收入戶,讓繳款金額變為0,以相同方式私吞16.2萬元,用來償還貸款、生活支出。
殯葬處墓政管理科後來察覺附表各案件編號有異,經過內部調查,郭男於2021年11月30日到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全案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橋頭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郭男1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不過郭男自首且繳回不法所得,因此宣告緩刑4年,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8月內向國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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