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說明,案緣自今年1月31日報載羅男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NCC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並於之後接獲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男等人案件的起訴書及相關事證。
NCC調查發現,台灣之星針對這些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他人使用的情形,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且台灣之星一名蔡姓業務還與羅男等人有勾串情事,蔡男利用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男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而這名蔡姓業務,共賣了2.7萬門門號給12家企業客戶,目前已行政調查八家。
NCC表示,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因此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