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媒《荔枝新聞》報導,林男與徐男因出借比特幣,未依約償還而鬧上法院,雙方法庭上各執一詞,林男辯稱已歸還,徐男則表示林男未歸還等值數量的比特幣。
當地法院日前審理,法官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江蘇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進一步表示,比特幣於當地法律中,不屬於動產與不動產,因此雙方使用比特幣的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比特幣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最後駁回徐男的訴訟請求,認為徐男出借虛擬幣時應自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