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06年朱女以看護身分照顧游姓老董,之後發展成同居關係,游姓老董時常帶著朱女出席各種社交活動,朱女也對外自稱「游太太」。
2017年11月游姓老董因肺癌住院,他擔心自己時日不多,在醫院立約定書並找律師見證,表明「不想留特留分給兒女」,授權朱女領走存款並將不動產移轉至她名下。
隔日,朱女到農會將游姓老董18筆定存約4658萬元解約,並匯入自己戶頭,因金額過大讓農會行員起疑而向上通報,農會主管嗣後藉機到醫院探視游姓老董,游男女兒在場聽聞此事,旋即與朱女發生爭執,全案因此爆發。
雖然朱女提出約定書,證明她有權代理游姓老董處理財產,但因游姓老董面對農會主管詢問僅能點頭、微笑,無法回答具體內容,農會因此要求朱女返還款項,朱女在隔日就將4658萬元轉回游姓老董戶頭。
2018年1月22日游姓老董病逝,子女認為朱女企圖侵占財產,向她提告詐欺和偽造私文書等罪。法院一、二審都認定游姓老董約定書中並未提及同意解約定存,和將款項轉入朱女名下,認定朱女盜領存款,因被發現才將款項匯回,考量朱女長期照料游姓老董、且無前科等狀況,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年,朱女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法官發現游姓老董子女得知朱女轉移存款後,農會主管和家屬有至醫院向游姓老董求證,且游姓老董經醫師診斷意識清楚,當被問及是否授權朱女取款一事,游姓老董也能給予點頭、微笑等回應,甚至有戴起眼鏡查看定存單,並未表達拒絕或否定。
由於沒有積極證據指向朱女構成犯罪,更一審合議庭因此以「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改判朱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