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莊姓和沈姓房東2019年7月25日起,和江女簽訂租賃契約,每個月租金6,500元,但江女從2022年4月開始,出現租金遲繳、沒繳清的情況,同年的8到10月以LINE訊息催繳都沒有下文,於是同年11月19日房東們請江女在月底前搬出,不過江女堅持不搬家,也不付租金,房子被無權占有,無奈之下才提告。
江女則辯稱,房東當時說房屋有9.6坪,實際上卻只有8.8坪,跟她繳納的租金不相當,而且房東提供的家電設備故障,導致電費高昂,她本身又有身體疾病,常常在家中抓蟑螂抓到暈倒,房東也不理會,希望法官可以撤銷告訴。
基隆地院法官表示,江女所稱房屋坪數不足、家電損壞等,房東都予以否認,江女也未提出相關證據,說詞顯然不足採信,考量江女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2022年11月19日也有告知,請她搬離,有終止租約之意,認為雙方租約在2022年12月1日合法終止,判決江女應該搬出該房屋,並付先前積欠的2萬4千元租金,及合約終止後到返還房屋期間的租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