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人蔘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等文件,卻於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31日間,逕自將受託管理、位於林口區的土地出租給呈勖、興立富、佑祥、承頁4家公司當工廠用地,再以每月3千至8千不等金額承攬4間工廠廢棄物處理,並僱用外籍移工負責操作挖土機,將廢石材、廢木材、廢木屑等廢棄物清倒、挖洞掩埋後於夜間燃燒。
警方於2019年3月間執行偵查勤務時,在本案土地附近發現有燃燒廢棄物情形,同年10月31日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才讓周人蔘非法行為曝光,檢方偵查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起訴周人蔘。
一審法官審酌,周人蔘先後數次從事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行為,認為周人蔘已有《廢棄物清理法》的前科,卻又再度犯案,應加重其刑,判處周1年3月、沒收犯罪所得49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定周人蔘涉犯前後兩罪的犯罪態樣與原因並非一致,且前案執行完畢4年後才再犯本罪,尚難認他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最後改判1年1月、沒收犯罪所得41萬元,周人蔘仍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事實上,周人蔘於1996年經營賭博電玩時,為了不被警方查水表,常常賄賂警界人員及檢察官,東窗事發後當時共有197人遭起訴,纏訟20多年,涉貪檢警陸續被判處1年到10年6月不等刑期定讞,而周人蔘最終只被判刑1年3月又15天,早已刑滿出獄,此案是我國史上規模最大的檢警貪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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