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盛男住在台北市某大廈4樓,1樓為火鍋店,他聲稱長期聽到樓下喧嘩聲並聞到菸味,認為是火鍋店與顧客所為,2022年4月9日晚間9時,竟憤而從住處往下傾倒、潑灑糞水,導致店家屋頂溢滿糞水,波及高姓業者與5、6名顧客。
警方獲報到場調查,發現遭潑糞地點是店面外小庭院,因業者在員警抵達前已將庭院清刷過,所以現場看不到屎水痕跡,但仍聞得到濃厚屎味,最後警方依據現場監視器畫面等物證,將盛男依毀損及公然侮辱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地院審理時盛男否認犯行,他表示當時是在陽台澆花,只是澆灑肥料水,而非糞水,還說澆花時有聽到樓下火鍋店的人在庭院門口喧嘩,也有聞到菸味,雖沒看到人,但當時正值疫情期間,他們已違反不能脫口罩的行政規定,應該要被裁處罰鍰。
台北地院審酌,盛男在案發前已與店家有嫌隙,認為盛男在店家營業時間,從樓上往下任意傾倒、潑灑糞水,導致店家散發惡臭,店家及店內人員也遭受屈辱、難堪,由客觀行為認定他主觀上具公然侮辱犯意,因此判處他罰金9千元,可易服勞役9天。
案件上訴後,高院認定盛男未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問題,逕自以公然潑糞方式侮辱店家,且至今未達成和解與賠償,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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