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0歲的林姓受刑人,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中,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監獄,投票日當天仍在監執行;他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他主張可以參與投票,要求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雖然桃園選委會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還要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若不符規定則無法外出,然而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林姓受刑人勝訴可能性不低,距離明年總統大選僅剩3個月,林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認定有急迫危險,若未准許聲請,勢必一如過往4年無法享有投票機會,認為有保全必要性,裁定桃園選委會應在行政訴訟案件確定前,暫先准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