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助理對於障礙者追求自立生活相當重要,但,立法院在去年底排審《身障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時,將近一半的增修內容都只與「機構」有關,反而對於障礙者在社區的個人協助以及社區居住,像是申請個人助理、或租屋補貼等等,幾乎隻字未提,被認為是違反CRPD精神。
許多住過機構的身障者都向我們反映,住在機構裡的日子,就像是被關在動物園裡的動物,沒有自由,他們認為身權法的修法,擺錯了重點,呼籲應該要「去機構化」,讓身心障礙者能重回社區。但,真的所有人都不需要機構嗎?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副理事長陳節如認為,有些機構是已經存在社區裡的,這些機構很努力讓障礙者們參與社區,它們並不是障礙者的牢籠,而是對障礙者及其家庭最大的幫助與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