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炎亞綸於2017年12月起與耀樂發生親密行為,並拍下影片,之後涉嫌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影片之犯意,將影片以LINE分別傳給2名真實姓名不詳的網友觀看;而陳男在2018年9月28日在X(舊稱推特)下載私密影像,並以通訊軟體傳給炎看,並持續保留這段影像,直到今年8月17日警方上門搜索。
檢方依今年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將陳男起訴,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而陳男是案發後首度曝光的被告,據悉他是外籍音樂作詞人,S.H.E、林宥嘉及已解散的飛輪海專輯裡都有他填詞的作品。
炎亞綸因拍攝、無故持有未成年私密影像,且傳送2名網友,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至於被控妨害性自主部分,則因罪證不足不起訴;據悉炎亞綸也是到今天才知道友人陳男因持有這段私密影像遭起訴;陳男目前未針對遭訴一事回應。
★《鏡新聞》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