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表示,因為家屬沒有就恩恩過世的原因,提出醫療資料或其他因果關係證據,難以判定政府機關和恩恩過世的原因是否有關,判家屬敗訴,恩恩爸事後在臉書上寫下:「我僅是損失了1元!但司法威信完全覆滅,何謂不公不義,我想就是現在吧。」
家屬繼續上訴,主張人民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只要適當證明受有損害,依據經驗法則與社會一般通念,足認定國家違反作為義務與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足夠。
新北地院則指出,人民請求國家賠償,須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所受的損害,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都可發生同一結果;反之,不必然都發生同樣結果,則只是偶然。
新北地院認為恩恩父母的上訴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上訴。本件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