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9月起黃姓老師擔任該名學生班導,去年2月到3月間他不滿學生多次遲交作業、不聽從老師指令等行為,而在全班同學面前辱罵學生「懶蟲」等語,事後學生回家反映,家長便要孩子帶著錄音筆,在上課期間錄音作為證據並以此提告。
法院審理認為,家長為了解小孩在學校的情形,因此要求小孩帶錄音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引用韓愈〈師說〉「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表示黃姓班導對於學生未遵守班級規範,未本於教育理念,反在公開場所公然侮辱、誹謗學生及父母,造成其精神及心理上難堪及傷害,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發展,雖然黃姓班導有公開道歉,但至今仍未與學生一家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黃姓班導言行確實當眾貶抑學生與其父母人格,考量黃姓班導犯後坦承犯行,自稱因求好心切對學生多次遲交作業屢加勸誡無果,才一時失慮、手段失當,經過司法偵審後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殷切冀望黃姓班導記取「樹人難、傷人易」之教訓,勿重蹈覆轍,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桃園市教育局表示,黃姓班導做法不當,已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校,後續將由學校加強輔導控管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