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在2018年,張男當時就讀高三體育班,在12月29日自主練習跳水,並請請鄭姓教練調整「出發入水」姿勢,不料張姓學生的頭部卻撞到泳池地板,導致致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四肢癱瘓。
新北地檢署認為沈姓高中校長、游泳池委外廠商呂姓負責人、杜姓游泳池救生員及體育班陳姓游泳班總教練、張姓聘雇教練及鄭姓義務指導教練有疏失,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6人。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沈姓校長、呂姓泳池負責人、杜姓泳池救生員無罪,陳姓總教練、張姓教練各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鄭姓教練則處8月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鄭姓教練指導及示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的責任,張姓學生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高院指出,發生意外雖然遺憾,但檢察官未能舉證加以證明3名教練有過失,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