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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商場性騷3名女子遭判6個月徒刑,上訴辯稱有靈異體質,遭法官駁回。(示意圖非當事人)

1小時性騷3女遭判6月 男辯「靈異體質」上訴遭駁

記者|徐如奕

判決書指出,沈男於今年6月12日晚間20時32分先是在商場2樓,以手指碰觸A女臀部與私密處,性騷得逞後沈男於20時56分又到3樓,以手從B女的私密處往臀部觸摸,接著21時30分至21時40分沈男搭手扶梯時,趁C女不注意之際,先碰觸其胸部,又尾隨C女到專櫃,蹲在女方身後並以手指戳其私密處,警方獲報後將沈男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台南地院審酌沈男為逞個人私欲,任意觸碰女性身體,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雖於警詢及偵查初訊時否認犯行,但在偵查終結前及法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另考量他有竊盜、偽造文書、毀損等前科,一審依涉犯3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性騷擾罪,合併判處沈男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

檢方與沈男皆提出上訴,檢方認為原審量刑實屬過輕,沈男則辯稱因受到靈異體質影響而犯案,強調犯後已盡力克服體質影響,改過自新,原審量處之刑,依其現在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因此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台南高分院審理,經核原審就沈男素行、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認定原判決並無量刑過輕等違誤,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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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3.11.1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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