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鄭水銓:「雖然被告提供了高額的具保金額,跟其他的替代處分,仍然有可能不顧國內之事業、財產、親人,棄保潛逃出境之可能,那為了確保日後審理及財產執行的順利進行,本院衡量公益保護跟居住遷徙自由受限制的程度,以及現今科技設備的性質、效能,對於生活的影響等事由,認為被告現階段雖然沒有羈押的必要,但是仍然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並且接受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
高等法院10月5日裁定,鄭文逸必須接受科技設備的監控,還要限制外出時間,每天晚上11點到隔天上午6點,不可以離開住家,鄭文逸提出抗告,但被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