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提告詳述當年如何被蒙眼帶回警局,遭受毆打、濕毛巾摀口鼻、電擊等種種非人道待遇,主張警方刑求使他的身體、健康、精神自由受到傷害,而寫下不實自白書,使他的審理訴訟權受到侵害,也於他獲判無罪確定前,損害他的名譽權,請求台中市警局豐原分局賠償慰撫金165萬元,並於警分局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台中地院認為,鄭性澤未舉證當時警方於執行職務時,有對他做出刑求的不法侵害行為,另鄭男書寫的自白書,僅為眾多證據之一,也與當時刑事判決有罪,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警方免賠。
鄭性澤上訴,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二審台中高分院另指出,鄭男稱他於2002年1月6日遭警方刑求,但遲至2020年5月15日具狀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