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日籍妻子與先生結婚逾14年,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先生2008年7月被派至台灣工作,約於2012年在台中某按摩店認識陳女展開交往,陳女一開始就知道先生已婚,仍一起在外用餐、旅行,且先生返日後,雙方仍繼續用通訊軟體互傳曖昧訊息,且先生只要出差到台灣,或陳女赴日旅行,2人仍會碰面並發生親密行為。
日籍妻子去年因為調查丈夫在日本的另一段婚外情,丈夫才坦承與陳女有不倫關係,自白書提及他和陳女從2012年至2019年間,至少發生150次親密關係,且還有許多曖昧對話及陳女的私密照片,明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認為陳女行為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對陳求償70萬元。
陳女辯稱,對方所舉對話、照片無法證明有性交,且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相本、對話中之照片,有露出臉的部分,僅有身體或某部位之照片,難以確認照片就是她,也無證據顯示她一開始就知道日籍人夫已婚。
台中地院調查,日籍妻子提出翻拍先生手機的對話,畫面連續未中斷,認為具有證據力,另有先生和陳女旅行的照片,放天燈的照片裡,天燈上還寫「長長久久、永遠愛你」,且陳女還傳胸部、生殖器照片給男方,明顯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考量雙方職業學歷收入、侵害程度等,判陳女應給付日籍妻子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