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委會透過新聞稿指出,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意旨,也解決實務上面臨的問題。原民會指出,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只要符合3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包含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
原民會表示,這次修法也解決2個過去實務上的問題,首先,依現行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其次,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在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可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透過姓名取用,深化個人與所屬族群的文化連結。
另外,身分證單列族名議題,日前內政委員會朝野協商時雖有共識,不過尚無行政院版草案,最後委員會決議另定期處理,不過,由於20日至31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姓名條例本會期修正無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