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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翁姓高中教官處理學生涉毒案,被教育局認定處置不當記過2次。(翻攝自pixabay)

教官派高中生「釣魚」破販毒案遭記過 教育部:讓學生陷危險

記者|郭妤

翁姓教官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通報,稱校內有學生販售並施用毒品,據翁姓教官說法,他和學務主任討論後決定報警處理,涉案學生後續遭法院裁定羈押。涉案學生家長後來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直指翁姓教官處置失當,桃園市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記過2次,教育部核定處分,但翁姓教官不服,雙方纏訟中。

翁姓教官認為,自己是遵照張姓學務主任指示,在與校方討論後決定通知轄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副所長要求他配合,破案後還頒發感謝狀給他,他身為公務員,依刑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教育部應撤銷處分,並質疑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生輔組長、生教組長、班導師、輔導老師、社團課老師都未列入議處名單,違反比例原則。

教育部指出,翁姓教官未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且本事件關係人均為未成年學生,更應妥適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學生違法行為加劇,且非但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反而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安排2位學生離開學校,前往校外之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已然違反教育理念,使學校無法立即啟動學生輔導機制,以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並落實通知家長的程序。

針對記過處分,教育部說明與翁姓教官報警作為無涉,是因翁姓教官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應於通報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而非安排學生至校外毒品交易地點,讓學生陷於人身安全風險中,故核予記過2次處分。

更新時間 2023.12.1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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