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陽男於2023年4月27日晚間19時30分許,騎機車行經新城鄉附近時,看到17歲少女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便尾隨在後,接著攔停女子並假裝問路,趁女子停車時隨即徒手勒住她頸部,並強拉至附近草叢,見到女子因頸部遭勒住、暈眩而無力抗拒,又帶她至對面河堤的水泥階梯處性侵得逞。
陽男犯後又謊稱要帶少女去清洗身體,便騎車載她到某宮廟旁的河堤,再伺機拿起電纜線2度勒住她脖子,並猛力向上拉抬,導致女子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女子見陽男又想持地上磚石毆打,苦苦央求不要殺害她,陽男才中止其犯行。
不過陽男為避免女子事後告密,轉而要求她提供手機號碼、地址、家庭成員情況,以及就讀學校與年級才離去,少女脫困返家後告知父親案發經過並報警處理。
花蓮地院日前審理,陽男坦承知道頸部是人體脆弱部位,若將人的脖子勒住,可能導致無法呼吸、造成死亡結果等語,但否認有殺人未遂之嫌,辯稱拿起石頭只是要移開它,才不會阻擋出入口,強調所作所為都僅是要嚇阻少女。
少女父親則懇請庭上重判,並憶起案發當日:「我女兒很晚回家,我看到她整個人在發抖,全身上下沒一處是完整的,都在流血,我女兒很害怕,不敢報警,因為陽男知道家裡地址,我忍下來,跟女兒溝通一段時間後她才願意跟我去報警,其實我當下在女兒面前很想哭,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才敢哭。」
法官審酌,陽男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至今又未與父女和解或提供補償,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陽男9年徒刑,又依涉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又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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